寧波市出臺這樣的規(guī)定,與目前電動車事故頻發(fā)的現(xiàn)狀不無關系。2012年,寧波一共發(fā)生1405起涉及電動車的事故。其中,死亡205人,受傷1473人。江東區(qū)人民法院曾對2011年里受理的728件交通事故案件進行統(tǒng)計,其中涉及電動車的有346件,占案件總數(shù)的47.5%,接近一半。根據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因此醉酒騎電動自行車,不可能使用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進行刑事處罰,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于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將給予酒駕者罰款50元的處罰。從交警部門實際當中查處的電動自行車所引發(fā)的道路交通事故情況來看,許多電動自行車已經大大超過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國家標準規(guī)定:即時速小于20公里、總重量小于40公斤、電池電壓不超過48伏等三個條件,已經達到了“機動車”認定條件。如此數(shù)量眾多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將大大增加出行百姓的安全風險。這些“機動車”駕駛員如果還酒后甚至醉酒駕駛,更是給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威脅。
《意見》的出臺對超標電動自行車事故受害人來說是個好消息,一旦發(fā)生電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等部門出于實際辦案需要,將對車輛屬性不明確的車輛送往專業(y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司法鑒定后認定是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那么這輛車就是“機動車”, 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責任很可能升級,跟其他機動車一樣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規(guī)定,包括“醉駕、酒駕”處罰,要給與罰款、扣分、暫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甚至判刑坐牢的處罰;同時按照《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標準》處理,不僅受害人的獲賠數(shù)額會大幅提高,而且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符合救助條件的傷者可以及時得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幫助。
2012年8月,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決了一個醉酒駕駛的電動車車主入刑案例,屬寧波首例。2012年1月22日, 江西籍男子李某午飯時喝了三兩白酒,未等酒醒,就騎上了改裝過的三輪車從暫住地外出找活,恰被交警撞見。交警經過檢查,發(fā)現(xiàn)李某的三輪車有問題:拆除了腳踏板,裝上了電瓶,成了一輛電動三輪車。于是交警部門委托鑒定部門對該輛車子車子進行了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李某駕駛的三輪車已無腳踏騎行功能,只具備電驅動功能,而且車重380kg,車速達30 km/h,均超過了國家對電動車的標準,屬于電驅動三輪輕便摩托車類型,即機動車范疇。同時交警還檢測出李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2mg/100ml,屬于醉駕。鎮(zhèn)海區(qū)檢察院于是以危險駕駛罪對李某提起公訴。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的車屬于機動車范疇,李某醉酒后仍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李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罰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