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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基隆港船舶進出港簽證作業(yè)須知」

發(fā)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  號:基港航監(jiān)字第0930011818號

發(fā)布日期:2004-6-24

執(zhí)行日期:2004-6-2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基港航監(jiān)字第0930011818號函修正發(fā)布全文9點

一、依據:

商港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guī)則第四條、第五條 、第七條。

二、相關法令:

(一)商港法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guī)則

(三)船舶法

(四)小船管理規(guī)則

(五)航業(yè)法

(六)船務代理業(yè)管理規(guī)則

(七)船舶運送業(yè)及船舶出租業(yè)管理規(guī)則

(八)船員法

(九)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暨施行細則

(十)香港澳門關系條例

(十一)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及船舶設備規(guī)則第七篇無線電信設備

三、使用「基隆港務局港棧操作系統(tǒng)」應填寫USER-IDPASSWORD申請書(如附件一),及使用「交通部航運業(yè)及進出港簽證管理系統(tǒng)」,應填寫「航商網際網絡申辦作業(yè)使用權申請單」(如附件二)。

四、船舶進港預報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申請進港之船舶應依「航業(yè)法」事先辦妥各項航政業(yè)務登記。

(二)應于船舶到達港區(qū)二十四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guī)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進港預報單簽證,若未申請網際網絡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進港預報單」(如附件三)、送本局航政組監(jiān)理科查核。

五、船舶進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船舶入港后,自動產制「船舶進港報告單」,未申請網際網絡申辦者,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guī)則」應于二十四小時內填具「船舶進港報告單」(如附件四)送本局航政組監(jiān)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于船舶進港后,依「船員法」按船舶種類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進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jiān)理科查核。

(三)船舶第一次到港者,應檢送船舶國籍證書、一九六九年船舶噸位證書影本各一份或電報資料。若系國輪公司所有、所租、所營之中外籍船舶,可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五),船舶第二次以后到港者,除非變更資料,免再送驗查核。

六、船舶出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應于出港十二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guī)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若未申請網際網絡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出港報告單」(如附件六)送本局航政組監(jiān)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于出港前,依「船員法」按船舶種類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出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jiān)理科查核。

(三)船舶應依「船舶法」檢送各項船舶證書、船舶文書正本(驗后發(fā)還)或影本各一份送本局航政組監(jiān)理科查核并鍵入船舶證書檔,客船應于出港簽證前送驗,填寫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七)者,非客船可于船舶出港后十日內補送,若違反規(guī)定者,其申請書、切結書失效,一個月后,重新來函申請回復。

七、有下列情形者,船舶禁止出航:

(一)聯(lián)合國禁運案船舶;

(二)法院執(zhí)行扣押、查封、禁止出航船舶;

(三)商港管理機關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入、出港船舶;

(四)違反航業(yè)法、船舶法、船員法、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香港澳門關系條例規(guī)定,有關處置停止航行船舶;

(五)適航性發(fā)生疑義之船舶;

(六)關稅局因查緝需要,出具撤銷結關書面文件,禁止船舶出港。

八、非上班時段,本局計算機主機連線作業(yè)異常,無法作業(yè)時,業(yè)已辦妥出港簽證者,其出港時間提前或旅客減少者,可填申請書傳真至本局聯(lián)絡中心申請先行出港,毋須親至聯(lián)絡中心洽辦。(如附件八)。

九、游艇或小船應辦妥事項如下:

(一)申請進出港手續(xù)如本要點第三、四、五、六、八點適用部份。

(二)有關安全檢查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zhí)照或船舶檢查證書或適航文件查核。

(三)有關所有權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zhí)照或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文件,若無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文件,請敘明理由檢附購建合約及輸出許可證影本各一份查核。

(四)檢送進出港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名單各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jiān)理科查核;本國船員受雇外籍船舶時,應辦妥外雇手續(xù)。

附件:(有異動時,以法規(guī)為準,本附件僅供參考)船舶除應具備國籍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外,尚應具備下列各項證書:

甲、客船:

一、我國籍船舶: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三)客船安全證書(四)中華民國客船證書(五)船舶無線電臺執(zhí)照二、我國籍船舶(小船):

(一)小船執(zhí)照

(二)小船搭客臨時許可證(非搭客者免)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客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防止油污染證書

(四)符合文件

(五)安全管理證書乙、貨船(一般貨船):

一、我國籍船舶(航行國內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三)船舶無線電臺執(zhí)照(100總噸以上)(四)國內固定航線證書(非固定航線者免)二、我國籍船舶(航行國際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船舶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五)船體級位證書

(六)機器級位證書

(七)船舶無線電臺執(zhí)照

(八)冷凍船級位證書(非冷凍船免)

(九)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

(十)中華民國防止水污染證書(依船舶法第三十二條辦理者,得暫免)

(十一)符合文件

(十二)安全管理證書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以上(二)、(三)、(四)證書可由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代替。

(五)防止油污染證書

(六)符合文件

(七)安全管理證書四、非我國籍船舶(500總噸以下):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船舶檢驗文件或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300總噸以上)丙、貨船(化學品船舶):除應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

適合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防止污染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國際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證書;或適合載運危險貨品船舶證書丁、貨船(液化氣體船舶)除應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

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從事國際航行之下列船舶應具備船舶保全證書: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總噸500以上之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三、移動式海上鉆井平臺。

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書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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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簽:修正「基隆港船舶進出港簽證作業(y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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