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單位:香港
發(fā)布日期:1997-6-30
執(zhí)行日期:1997-6-30
詳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就管制植物、植物病蟲害及泥土的進口,就防止植物病蟲害的蔓延,以及就附帶與相關(guān)的事宜訂定條文。
[1976年5月1日]1976年第98號法律公告
(本為1976年第6號)
第1條 簡稱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導言
本條例可引稱為《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
第2條 釋義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泥土”(soil)包括土壤、沙、黏土及泥煤;
“受禁制”(prohibited),就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而言,指除非按照并受植物進口證或署長授權(quán)書的條款及條件所規(guī)限,否則不準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處所”(premises)包括任何車輛、船只或飛機;
“署長”(Director)指漁農(nóng)自然護理署署長;(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進口”(import),就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而言,指循陸路、循航空路線或循水路或以郵遞方式將任何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帶進或安排帶進香港;
“植物”(plant)包括─
(a)木材、喬木及灌木;及
(b)葉、根、花、果、塊莖、鱗莖、球莖、砧木、枝條、壓條、插枝、吸根、種子以及植物的任何部分,不論它們是否擬作種植、栽種或繁殖之用,亦不論是否可進一步由它們種植、栽種或繁殖植物;
“植物病蟲害”(plantpest)指任何能夠損害或銷毀植物的細菌、真菌、病毒、菌質(zhì)體、藻或其他植物或無脊椎動物;
“植物進口證”(plantimportlicence)指第6(1)條提述的進口證;
“植物檢疫證明書”(phytosanitarycertificate)指第6(2)條提述的植物檢疫證明書;
“過境”(intransit),就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而言,指純粹為帶離或安排帶離香港而帶進香港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
“檢疫區(qū)”(quarantinearea)指根據(jù)第14條宣布為檢疫區(qū)的地區(qū);
“獲授權(quán)人員”(authorizedofficer)指獲署長根據(jù)第3條授權(quán)的公職人員。(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3條 獲授權(quán)人員的委任 版本日期 01/01/2000
署長可以書面授權(quán)任何公職人員行使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quán)人員的權(quán)力并執(zhí)行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quán)人員的職責。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4條 禁止進口某些植物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I部 植物進口的管制
(1)任何人不得從附表1第I部第2欄所指明的國家,進口任何與該欄相對的第1欄所指明的植物,除非─
(a)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fā)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guī)限下進口的;
(b)該植物于其原產(chǎn)國已經(jīng)熏蒸或滅菌;
(c)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以證明該植物沒染有附表1第I部有關(guān)項目的第2欄末部所指明與該植物有關(guān)的植物病蟲害;及
(d)該植物是在下述條件的規(guī)限下進口的:該植物每株均須在檢疫情況下種植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沒染有植物病蟲害為止,或直至署長信納它們?nèi)居胁『Χ仨氂枰凿N毀為止。
(2)任何人不得從附表1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國家,進口任何與該欄相對的第1欄所指明的植物,除非─
(a)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fā)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guī)限下進口的;
(b)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及
(c)該植物是在與該附表1第II部第1欄相對的第3欄所指明的條件的規(guī)限下,并在署長所指明與檢疫有關(guān)的條件的規(guī)限下進口的。
(3)除第5條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人不得進口并非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植物,除非─
(a)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fā)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的規(guī)限下進口的;及
(b)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5條 獲豁免的植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3)條不適用于─
(a)附表2第I部所指明的任何植物;及
(b)附表2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植物,如該植物是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的話。
第6條 植物進口證及證明書等 版本日期 01/01/2000
(1)植物進口證須采用附表3表格1的格式,并在有人向署長提出申請后,可由署長發(fā)出,但受署長認為適合的條件規(guī)限。(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2)就本條例而言,進口植物所附有的植物檢疫證明書不得有效,除非─
(a)該證明書與附表3表格2在實質(zhì)上相似;
(b)該證明書是以英文或中文填寫,或附有英文或中文的譯文;及
(c)該證明書在該植物從其種植的國家出口日期前的不多于14天,已由該國家的植物保護局的獲授權(quán)人員或由代表該人員的人簽署。
(3)署長可在有人以署長所決定的表格向署長提出申請并繳付訂明的費用后,檢驗任何植物,并可就該植物發(fā)出一張采用附表3表格2的格式的植物檢疫證明書。(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4)植物的檢疫檢驗可在申請人的處所進行,但須繳付訂明的費用。
第7條 禁止進口植物病蟲害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進口任何植物病蟲害,或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植物,但按照署長向該人發(fā)出的授權(quán)書的條款進口的,則屬例外。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8條 禁止進口泥土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人不得進口任何泥土,但按照署長向該人發(fā)出的授權(quán)書的條款進口的,則屬例外。(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2)第(1)款不適用于從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進口的泥土。(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第9條 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及泥土的豁免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如第(2)款就任何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所列的條件已獲遵從,則本條例不適用于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
(2)第(1)款所提述的條件是─
(a)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包裝在并且保持包裝在任何已經(jīng)加封、封閉或包裹的容器內(nèi),使植物病蟲害不會從該容器逸出;及
(b)盛載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的容器與包括該容器在內(nèi)的貨物或行李─
(i)時刻留在將它們帶進香港的車輛、船只或飛機上;或
(ii)如從該車輛、船只或飛機被取去,則除了為將它們帶離香港外,不得將它們從它們被帶進香港的地方移走。
(3)如第(2)款所列的任何條件未獲遵從,除非該等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立即出口或以署長決定的其他方式處置,否則署長可安排將其銷毀。(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4)署長可將根據(jù)第(3)款采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qū)⒃摰戎参?、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帶進或安排帶進香港的人追討。(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10條 與檢驗受禁制植物等有關(guān)的申報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署長可規(guī)定─(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a)將任何物件進口香港的人;或
(b)任何抵達香港的人,就他正在進口或管有或掌管的任何受禁制植物或任何泥土,或任何可能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物件,向獲授權(quán)人員申報。
(2)第(1)款所提述的植物或泥土,或任何可能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物件的進口人或管有人或掌管人,如被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規(guī)定,須向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出示該等植物、泥土或物件以供檢查。(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3)獲授權(quán)人員如有理由相信任何抵達香港的人隨行的任何非屬個人行李的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盛載任何受禁制植物、任何植物病蟲害或任何泥土,則可扣留該容器、包裝或物品。
(4)為檢驗根據(jù)第(3)款被扣留的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獲授權(quán)人員─
(a)可規(guī)定管有人或掌管人將其開啟;或
(b)在該人拒絕將其開啟的情況下,可將其開啟。
(5)如該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無人認領(lǐng),或看來是無人管有或掌管,則在署長授權(quán)下可將其開啟。(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6)凡按照第(5)款被開啟的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
(a)如無盛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或如盛載按照本條例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則須交還將其帶進香港的航空公司或船公司保管;及
(b)如盛載任何在違反本條例的任何條文下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則須按照第20條予以處理。
第11條 搜尋植物病蟲害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II部 植物病蟲害的控制
(1)如因在裁判官席前宣誓而作的告發(fā),而看似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管有或掌管或在其土地或處所有任何植物病蟲害,則該裁判官可批出手令予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以進入、搜尋和檢取任何植物病蟲害或任何相信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植物或泥土。
(2)如某人根據(jù)第(1)款獲授權(quán)在任何土地或處所搜尋任何植物病蟲害,該人可─
(a)據(jù)此于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和搜查該土地或處所;及
(b)無須再作通知,以署長指示的方式處理或銷毀任何植物病蟲害或處理或銷毀他相信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植物或泥土。
(3)署長可將根據(jù)第(2)(b)款采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管有或掌管該植物病蟲害、植物或泥土的人追討。(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12條 植物病蟲害的控制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如署長信納某植物病蟲害存在于香港或已被引進香港,他可藉通知指示擁有、管有或保管已受該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該植物病蟲害侵害的植物或泥土的人─
(a)向署長交出該植物或泥土而無須給予補償;或
(b)銷毀該植物病蟲害或采取其他所需行動,以防止該植物病蟲害蔓延。
(2)根據(jù)第(1)款發(fā)出的通知書須采用署長指明的格式。如通知書是以面交方式交付任何人,或留下在該人最后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yè)地點,或是載于致予該人的信件內(nèi)以郵遞方式寄往該地方或地點,該通知書即當作已送達該人。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13條 不遵從通知書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凡根據(jù)第12條送達的通知書在送達當日之后的4天內(nèi)未獲遵從,署長可采取他認為適當?shù)牟襟E,以銷毀該植物病蟲害或防止其蔓延。
(2)署長可將根據(jù)第(1)款采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獲送達通知書的人追討。(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14條 檢疫區(qū)的宣布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V部 檢疫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任何地區(qū)為檢疫區(qū)。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15條 禁止進入檢疫區(qū) 版本日期 01/01/2000
(1)除非按照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發(fā)出的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進入檢疫區(qū)。
(2)除第16(3)條另有規(guī)定外,除非按照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發(fā)出的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移入或移出檢疫區(qū)。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16條 某些植物只可在檢疫區(qū)內(nèi)種植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他所指明的植物在進口后只可在檢疫區(qū)內(nèi)種植或繁殖。
(2)根據(jù)第(1)款指明的任何植物在進口后須存放在檢疫區(qū)內(nèi),直至署長信納該植物沒染有植物病蟲害為止。
(3)任何人如管有或掌管或在其土地或處所有根據(jù)第(1)款指明的植物,則須在該款提述的命令刊登日期的4天內(nèi),將該植物帶往檢疫區(qū)并交付掌管該檢疫區(qū)的人。
(4)任何人如管有或掌管或在其土地或處所有根據(jù)第(1)款指明的植物而違反第(3)款的規(guī)定,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可─
(a)無需手令而于任何合理時間進入該土地或處所;及
(b)無須再作通知而檢取該植物,并安排將它─
(i)移走和銷毀;或
(ii)移走和放在檢疫區(qū)內(nèi)種植或繁殖。
(5)署長可將根據(jù)第(4)(b)款采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管有或掌管該植物的人追討。(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6)署長可就檢疫區(qū)內(nèi)種植或繁殖的植物的保養(yǎng)和處理,征收訂明的費用。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17條 將植物或泥土移離檢疫區(qū)的條件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已檢疫和處理的植物或泥土,如經(jīng)獲授權(quán)人員檢驗并證明沒染有病害及植物病蟲害,可在所有費用及附帶開支妥為繳付后,于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發(fā)出許可證準許將其移走后將其移離檢疫區(qū)。
(2)(a)檢疫區(qū)內(nèi)的任何植物或泥土如獲發(fā)出許可證準許將其移走,擁有人須于準許移走的許可證發(fā)出之日起計7天內(nèi)將其移走。
(b)如該植物或泥土于準許移走的許可證發(fā)出之日起計7天后未被移走或無人認領(lǐng),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可指示將該植物或泥土銷毀,或以他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而無須負補償?shù)姆韶熑巍?/P>
(3)(a)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如信納某植物或泥土染有病害而不能成功地處理,須向該植物或泥土的擁有人送達通知書,將署長或該獲授權(quán)人員擬將該植物或泥土銷毀一事告知該擁有人。
(b)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可于根據(jù)(a)段送達的通知書于送達的7天后,指示將該植物或泥土銷毀而無須負補償?shù)姆韶熑巍?/P>
(c)根據(jù)(a)段發(fā)出的通知書須采用署長指明的格式。如通知書是以面交方式交付擁有人,或留下在他最后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yè)地點,或是載于致予該人的信件內(nèi)以郵遞方式寄往該地方或地點,該通知書即當作已送達該人。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18條 政府等無須為檢疫區(qū)內(nèi)植物的損毀等負法律責任 版本日期 01/01/2000
如任何植物在按照本部的規(guī)定存放在或帶往或帶離檢疫區(qū)時─
(a)遭受損毀;或
(b)遺失,政府、署長及公職人員均無須負法律責任。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19條 獲授權(quán)人員的一般權(quán)力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V部 獲授權(quán)人員的權(quán)力
(1)為施行本條例,獲授權(quán)人員可─
(a)規(guī)定向他出示任何與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的原產(chǎn)地有關(guān)的植物進口證或任何文件;
(b)檢驗和復制(a)段所提述的植物進口證或任何文件;
(c)無須付款但須在發(fā)出正式收據(jù)的情況下,拿取署長所規(guī)定的任何已獲發(fā)出植物進口證的植物或泥土的樣本,以供檢查和調(diào)查;
(d)在他認為有需要時,檢驗任何植物或泥土,以確定某人是否就該植物或泥土正在或已經(jīng)遵從本條例的條文。
(2)獲授權(quán)人員可規(guī)定─
(a)任何獲發(fā)給植物進口證的人;及
(b)(a)段提述的人的任何受雇人、雇員或代理人,提供所需的資料或采取所需的行動,使獲授權(quán)人員能夠行使他根據(jù)本條例獲賦予的權(quán)力。
(3)如任何植物或泥土的樣本由獲授權(quán)人員根據(jù)第(1)(c)款拿取,署長在經(jīng)檢驗和調(diào)查后,可指示將該樣本發(fā)還擁有人或以署長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20條 非法進口植物等的檢取和處置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獲授權(quán)人員可檢取、移走和安排銷毀在違反第4(1)條的情況下進口的植物,而無須負補償?shù)姆韶熑巍?/P>
(2)在符合第(3)款的規(guī)定下,獲授權(quán)人員可檢取(而無須負補償?shù)姆韶熑?和移走在下述情況下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
(a)違反本條例第4(1)條以外的任何條文;
(b)違反植物進口證的任何條件;或
(c)違反署長根據(jù)第7或8(1)條發(fā)出的任何授權(quán)書。
(3)獲授權(quán)人員如根據(jù)第(2)款檢取和移走任何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可─
(a)安排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該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并其后于署長獲繳付適當?shù)挠喢髻M用后,將該等檢取自任何人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發(fā)還該人;或
(b)將該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銷毀或以他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而無須負補償?shù)姆韶熑巍?/P>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21條 署長及獲授權(quán)人員須受行政長官的指示所規(guī)限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VI部 決定及上訴
(1)行政長官可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情況下,就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根據(jù)本條例行使權(quán)力或根據(jù)本條例執(zhí)行職責事宜,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
(2)署長及每名獲授權(quán)人員根據(jù)本條例行使權(quán)力或執(zhí)行職責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jù)第(1)款作出的指示。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22條 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人因署長或任何獲授權(quán)人員在根據(jù)本條例行使權(quán)力或根據(jù)本條例執(zhí)行職責時所作的決定、作為或不作為而感到受屈,可于該人獲知會該項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日或于獲悉該項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日(兩者以較遲者為準)起計14天內(nèi),或于行政長官就個別情況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nèi),就該項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通知書向政務司司長提出反對。(由1976年第22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行政長官在考慮按照第(1)款提出的反對后,可確認、更改或推翻署長或獲授權(quán)人員的決定、作為或不作為,或以他認為合適的其他決定代替,或作出他認為合適的其他命令。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23條 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I部 雜項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
(a)第4、7、8(1)、15或16(3)條的任何條文;
(b)根據(jù)第10(1)、(2)或(4)(a)條或第19(1)(a)或(2)條作出的規(guī)定;
(c)憑借第4(1)(d)、(2)(c)條或第6(1)條施加的任何條件;
(d)根據(jù)第12(1)條作出的任何指示,即屬犯罪,一經(jīng)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jiān)禁6個月。
第24條 妨礙獲授權(quán)人員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妨礙獲授權(quán)人員行使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quán)人員的權(quán)力或執(zhí)行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quán)人員的職責,即屬犯罪,一經(jīng)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jiān)禁6個月。
第25條 附表的修訂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5號第3條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1、2或3。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第26條 訂立規(guī)例的權(quán)力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5號第3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下列所有或任何目的而訂立規(guī)例─(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a)訂明根據(jù)本條例須繳付的費用;
(b)概括而言,為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條文和貫徹其目的而作出規(guī)定。
附表1 受禁制植物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4及25條]
第I部 除非第4(1)條指明的所有條件均獲遵從,否則禁止進口。
植物國家
1.橡膠與其他屬于橡膠屬(genusHevea)的植物巴西
巴拿馬
尼加拉瓜
危地馬拉
圭亞那
委內(nèi)瑞拉
法屬圭亞那
玻利維亞
洪都拉斯共和國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哥倫比亞
哥斯達黎加
秘魯
墨西哥
薩爾瓦多
蘇里南共和國
以及任何其他有南美葉疫病(Dothideliaulei)的國家。
2.任何屬于梧桐科(familySterculiaceae)或本棉科(familyBombacaceae)的植物上沃爾特
尼日利亞
尼日爾
加納
多哥
利比里亞
岡比亞
馬里
象牙海岸
喀麥隆
塞內(nèi)加爾
塞拉利昂
達荷美
葡屬畿內(nèi)亞
畿內(nèi)亞共和國
以及任何其他有可可腫枝病毒的國家。
3.可可樹與其他屬于可可屬(genusTheobroma)的植物厄瓜多爾
巴西
圭亞那
委內(nèi)瑞拉
法屬圭亞那
玻利維亞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格林納達
哥倫比亞
秘魯
蘇里南共和國
以及任何其他有叢枝病(Marasmiusperniciosus)的國家。
4.玉蜀黍與其他屬于玉蜀黍?qū)?genusZea)的植物─無性生殖物料,不包括種子加拿大
波多黎各
波蘭
美國
南斯拉夫
秘魯
意大利
墨西哥
羅馬尼亞
蘇聯(lián)
以及任何其他有Xanthomonasstewarti的國家。
5.茶(Camelliasinensis)的無性生殖物料日本
斯里蘭卡
以及任何其他有Exobasidiumreticulatum或PhloemNecrosisVirus的國家。
第II部
除非第4(2)條指明的所有條件均獲遵從,否則禁止進口。
植物國家條件
1.下列屬中的任何植物:
鳳梨屬
(Ananas)
柑桔屬
(Citrus)
牽?;▽?/P>
(Ipomoea)
芭蕉屬(Musa)任何國家,但中國除外。每株植物均須在檢疫情況下種植,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沒染有植物病蟲害而可以發(fā)放為止,或直至署長信納它們?nèi)居胁『Χ仨氂枰凿N毀為止。(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2.棉花與其他草棉屬(genusGossypium)的植物北美洲以及南美洲的任何國家。每株植物均須于原產(chǎn)國熏蒸,熏蒸方法須是署長接受為對付棉鈴象甲(Anthonomusspp.)的有效方法。(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3.落花生與其他落花生屬(genusArachis)的植物任何國家,但中國除外。僅可作為去皮種子進口。
4.稻與其他擬作繁殖的稻屬(genusOryza)植物日本
巴拿馬
古巴
印度
危地馬拉
伯利茲
委內(nèi)瑞拉
美國
哥倫比亞
哥斯達黎加
斯里蘭卡
墨西哥
薩爾瓦多
蘇里南共和國
以及任何其他有白尖病線蟲(Aphelenchoidesoryzae)或HojaBlancadisease的國家。每批托運貨物在進口后須立即交予署長,而署長須安排將植物在檢疫情況下種植一代。(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附表2 無需植物進口證的植物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5號第3條
[第5及25條]
第I部
1.切花。
2.供作食用的:
(a)新鮮水果,或
(b)經(jīng)腌制、干制或罐裝的水果。
3.供作食用的蔬菜(包括可食用的塊莖、根、球莖及鱗莖)。
4.供作人或動物食用或供作工業(yè)使用的穎果、豆類、種子及香料。
5.包括藤及竹的木材及木材產(chǎn)品。
6.干煙草及蘊含干葉的制品。
7.在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生產(chǎn)以及從該等地方進口的植物。(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第II部
1.種子,但供作人或動物食用或供作工業(yè)使用的穎果、豆類、種子及香料除外。
附表3 表格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6及25條]
表格1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
(第207章)
植物進口證
現(xiàn)準許:
(姓名)...........先生/女士/小姐
(地址)...........
進口下述植物/植物產(chǎn)品/種子,但它們須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
植物品種............
數(shù)量..............
來源地/原產(chǎn)地..........
進口證有效期.......
其他條件:
...........
漁農(nóng)自然護理署署長
日期......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表格2[第6及25條]
植物檢疫證明書........植物保護局號碼.........現(xiàn)證明─
下述植物或植物產(chǎn)品或下述植物或植物產(chǎn)品的代表樣本已由
(部門名稱)........
的獲授權(quán)人員(姓名.......
于(日期)......徹底檢驗,而盡該獲授權(quán)人員所知,已查明實質(zhì)上沒染有有害的病害及病蟲害;而托運貨物一如在本證明書的附加申報及在其他文件所述,相信已符合進口國的現(xiàn)行植物檢疫規(guī)例。
托運貨物的識別及說明。
出口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收貨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包裝件數(shù)及說明:......
顯明標志:.....
原產(chǎn)地:.......
運輸方法:......
進口地點:......
產(chǎn)品數(shù)量(或重量)及名稱:..........
植物學名:........
熏蒸或消毒處理(如有的話)日期:.........
持續(xù)時間及溫度:.......
附加資料:................處理方法:..........
藥劑:........
濃度:........
附加申報
19.........年..........月..........日..........
(植物保護局戳印)(簽署)
......
(職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