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單位:香港
發(fā)布日期:1997-7-1
第185章:外籍人士(財產(chǎn)權利)條例 憲報編號: 61 of 1999
頒布日期:19970701 頒布單位:香港
條文標題: 詳題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本條例旨在免除有關外籍人士在香港持有與移轉(zhuǎn)財產(chǎn)的權利的疑問。
(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1853年11月17日]
(本為1853年第2號(第185章,1950年版))
條文標題: 詳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xiàn)行版本。
本條例旨在免除有關外國人在香港持有與移轉(zhuǎn)財產(chǎn)的權利的疑問。
[1853年11月17日]
(本為1853年第2號(第185章,1950年版))
憲報編號: 61 of 1999
條文標題: 弁言(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廢除)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條文標題: 弁言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xiàn)行版本。
鑒于已產(chǎn)生有關外國人在香港持有與移轉(zhuǎn)財產(chǎn)的權利的疑問:
現(xiàn)由香港總督依據(jù)《國會法令》維多利亞第10及11年第83章*而以“An Act for the Naturalization of Aliens"作為標題的規(guī)定,參照香港立法局意見,并以總督會同行政局固有的權力制定下列條文:
*"《國會法令維多利亞第10及11年第83章》”乃“Act of Parliament 10 and 11 Victoria, chapter 83"之譯名。
憲報編號: 61 of 1999
第1條 簡稱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外籍人士(財產(chǎn)權利)條例》。
(由1924年第5號第6條修訂;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第1條 簡稱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xiàn)行版本。
本條例可引稱為《外國人(財產(chǎn)權利)條例》。
(由1924年第5號第6條修訂)
憲報編號: 61 of 1999
第2條 外籍人士持有與移轉(zhuǎn)不動產(chǎn)的權利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任何外籍人士均可合法地并藉此項宣布而有權以批予、轉(zhuǎn)易、租賃、轉(zhuǎn)讓、遺贈或其他方式取得、獲取、持有與管有位于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其他不動產(chǎn),以及向任何其他人售賣、移轉(zhuǎn)、轉(zhuǎn)讓或遺贈前文所述的土地或其他財產(chǎn),其程度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在一切用意及目的方面,以及其權利、補救、豁免及特權均猶如該外籍人士是在香港居住的中國公民一樣。
(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2年第8號第8條修訂;由1982年第80號第2條修訂;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第2條 外國人持有與移轉(zhuǎn)不動產(chǎn)的權利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xiàn)行版本。
任何外國人均可合法地并藉此項宣布而有權以批予、轉(zhuǎn)易、租賃、轉(zhuǎn)讓、遺贈或其他方式取得、獲取、持有與管有位于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其他不動產(chǎn),以及向任何其他人售賣、移轉(zhuǎn)、轉(zhuǎn)讓或遺贈前文所述的土地或其他財產(chǎn),其程度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在一切用意及目的方面,以及其權利、補救、豁免及特權均猶如該外國人是在香港居住的英聯(lián)邦公民一樣。
(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2年第8號第8條修訂;由1982年第80號第2
條修訂)
憲報編號: 61 of 1999
第3條 外籍人士的批予等的認可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每項由任何上述外籍人士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上述批予、轉(zhuǎn)易、租賃、轉(zhuǎn)讓、遺贈、售賣、移轉(zhuǎn)或其他作為,在法律上均當作有效及有作用,猶如是由任何中國公民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一樣。
(由1982年第80號第2條修訂;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第3條 外國人的批予等的認可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xiàn)行版本。
每項由任何上述外國人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上述批予、轉(zhuǎn)易、租賃、轉(zhuǎn)讓、遺贈、售賣、移轉(zhuǎn)或其他作為,在法律上均當作有效及有作用,猶如是由任何英聯(lián)邦公民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一樣。
(由1982年第80號第2條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