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于1994年下達的國家標準修訂計劃項目起草的。起草標準主要是依據ISO/DIS 8782-1∶1994《安全鞋、防護鞋和工作鞋技術規(guī)范及試驗方法》第4、8、9和5、19章,與其主要內容一致,屬于等效采用。
在起草標準時,考慮標準的協(xié)調性和可行性,對鞋的物理機械性能要求與試驗方法,仍采用中國鞋類相關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冶金部安全環(huán)保研究院、總后軍需裝備研究所開發(fā)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佘啟元、黎欽華、龐永寶、周國泰、楊廷欣、李建國。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耐油防護鞋的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貯存、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耐油防護鞋。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28—92 硫化橡膠和熱塑性橡膠拉伸性能的測定
GB 1689—82 硫化橡膠耐磨性能的測定(用阿克隆磨耗機)
GB 2828—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查)
GB 2829—87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wěn)定性的檢查)
GB 3293—82 中國鞋號及鞋楦系列
GB/T 3903.1—94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耐折試驗方法
GB/T 3903.2—94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耐磨試驗方法
GB/T 3903.3—94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剝離強度試驗方法
GB/T 3903.4—94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硬度試驗方法
GB 4385—1995 防靜電鞋、導電鞋 技術要求
GB 12011—89 絕緣皮鞋
GB 12015—89 低壓絕緣膠鞋
GB 12017—89 防刺穿鞋的抗刺穿技術條件及試驗方法
GB 12623—90 防護鞋通用技術條件
LD 50—94 保護足趾安全鞋(靴)
3 技術要求
3.1 鞋號及鞋楦應符合GB 3293的要求。
3.2 鞋幫高度
鞋幫的高度因民族習慣不同差異很大,應以購銷雙方的協(xié)議為依據。本標準只規(guī)定最小尺寸:高腰鞋不小于100mm,半筒靴不小于165mm,高筒靴不小于330mm。
3.3 外底
3.3.1 外底厚應符合GB 12623中的規(guī)定。
3.3.2 耐折性能
連續(xù)屈撓40000次,裂口長度不大于12mm。
3.3.3 耐磨性能
a) 磨痕長度不大于10mm(適用于皮鞋類);
b) 磨耗減量不大于1.9cm3/1.61km(適用于膠鞋類)。
3.3.4 邵爾(A)硬度 50~72。
3.3.5 橡膠扯斷強度 ≥9MPa。
3.3.6 橡膠扯斷伸長率 ≥400%。
3.4 鞋剝離強度 ≥59 N/cm。
3.5 耐油性能
當按4.6規(guī)定檢驗時,體積增加不大于12%。若體積不增加,而縮小,其縮小量大于原體積的0.5%或硬度增加大于10(邵爾A),則按4.8.4規(guī)定重新取樣檢驗,按GB/T 3903.1規(guī)定屈撓40000次裂口增長不大于7mm。
3.6 其他防護性能
需要有保護足趾、防刺穿、防靜電和電絕緣等要求的耐油防護鞋,應符合相應的LD 50、GB 4385和GB 12011、GB 12015等國家(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4 檢驗方法
4.1 鞋幫高度測量方法
從鞋內后幫中縫線的底部至沿口,用鋼尺測量,記錄到1mm。
4.2 鞋底厚度測量方法
用游標卡尺測量(精度±0.02mm),取小數點后一位數。
4.3 外底耐折檢驗方法
按GB/T 3903.1規(guī)定進行,預割口為5mm。
4.4 外底耐磨檢驗方法
皮鞋類按GB/T 3903.2規(guī)定進行,膠鞋類按GB 1689規(guī)定進行。
4.5 鞋剝離強度檢驗方法
按GB/T 3903.3規(guī)定進行。
4.6 鞋底邵爾A硬度溫暖量方法
按GB/T 3903.4規(guī)定進行。
4.7 橡膠扯斷強度和扯斷伸長率檢驗方法
按GB/T 528規(guī)定進行
4.8 耐油性能檢驗方法
4.8.1 試液
2,2,4-三甲基戊烷(化學純)。
4.8.2 試樣制備
從鞋(靴)外底切取直徑16mm,厚4mm±0.5mm試片2個。
4.8.3 方法
每個試片在空氣中稱重(m1),然后將試片放入盛有已知量蒸餾水的玻璃瓶中,稱試片在蒸餾水中的質量(m2),應確保除去全部氣泡,稱重精確到毫克。取出試片用濾紙或不帶絨的織物吸干試片上的水分,每個試片分別放入裝有試液的有蓋玻璃容器中,試液應保持試片完全浸沒。如果試片的密度低于試液的密度,要用工具使試片完全處于液面之下。容器要蓋緊,避光,放在20℃±2℃的環(huán)境下,22h±0.25h后取出試片,用濾紙或不帶絨的紡織物將試片上殘留的試液擦干。然后把每個試片立刻放入帶蓋已稱過皮重的瓶子里,并在空氣中稱其質量(m3),精確到毫克。再從瓶中取出試片立刻放入已稱過皮重帶蓋盛有蒸餾水的瓶子里,稱其在蒸餾水中的質量(m4)。從試液中取出試片,每次轉移時間不得超過30s,體積變化按式(1)計算:
4.8.4 體積縮小或硬度增加時耐油檢驗方法
從外底上切取寬25mm,長150mm,厚3mm±0.2mm的試片,放入2,2,4-三甲基戊烷(化學純)試液的容器中,蓋緊蓋子,放在20℃±2℃的環(huán)境下,22h±0.25h后取出試片,用濾紙或不帶絨的紡織物擦干試片,然后按GB/T 3903.1規(guī)定進行屈撓試驗。
5 檢驗規(guī)則
5.1 出廠檢驗
由制造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GB 2828中規(guī)定的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進行,以同批投料用同樣工藝生產1~2天的量為一批,但最大批量不超過3000雙,樣本大小按GB 2828中表2和表3的規(guī)定隨機抽取。檢驗項目、檢查水平、不合格分類、合格質量水平(AQL)、判定數組按表1要求進行。
凡屬下列因素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當企業(yè)申報新產品時;
b)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c) 產品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革并可能影響產品的性能時;
d) 國家產品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要求型式檢驗時;
e) 正常生產后,每年周期性檢查時。
型式檢驗由國家認可的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按GB 2829規(guī)定的一次抽樣方案進行。從合格批中隨機抽取,樣本大小、檢驗項目、判別水平、不合格分類、不合格質量水平(RQL)和判定數組,按表2規(guī)定進行。
6 產品標志、包裝、貯存、運輸
6.1 標志包括:
a) 制造廠名、廠址;
b) 產品名稱、標準代號;
c) 商標;
d) 產品規(guī)格型號;
e) 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
6.2 包裝
6.2.1 產品應根據分類、型號、規(guī)格分別包裝,在包裝(盒裝或箱裝)上應有6.1規(guī)定的內容。
6.2.2 產品包裝隨帶資料;
a) 產品合格證書;
b) 產品說明書;
c) 有關技術資料。
6.3 貯存
6.3.1 應放在通風、干燥、防霉、防蟲蛀的場所。
6.3.2 從產品生產之日起2年內,質量應符合第4章規(guī)定的要求。超過2年貯存期的鞋應按2‰抽樣,不足1000雙時抽樣2雙,檢驗項目為耐油性能、外底耐折、外底耐磨、鞋剝離強度,經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售和使用。
6.4 運輸
應防雨淋、防潮,不得與酸堿等化學物品混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