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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開關類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補充規(guī)定

 

 
 
為適應煤礦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和遠程控制的要求,近年防爆開關類產品(主要為饋電開關和電磁起動器)發(fā)展較快,品種增多,功能擴展,但相關標準建設滯后。為規(guī)范此類產品的安全標志管理,防止產品功能擴展可能帶來的事故隱患,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對防爆開關類產品的安全標志管理作出如下補充規(guī)定。
一、基本要求
    1.防爆開關類產品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2.具備通信接口,可與其它本質安全型設備進行通信、信號、控制的防爆開關,應設計為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設備通信接口的本安參數(shù)應予以明確,且傳輸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信號。
3.對具備遠方分勵接口或具備瓦斯斷電專用接點的真空饋電開關,應設計為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傳輸信號為本質安全信號(《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81條);設計為礦用隔爆型時,其控制線路額定電壓應不高于36V(《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48條)。
4.對具備遠方分勵接口或具備瓦斯斷電專用接點的電磁起動器,用于遠距離控制時,應設計為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傳輸信號為本質安全信號(《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60條、481條,原東煤公司曾明文規(guī)定必須采用本質安全信號);用于就地控制時可設計為礦用隔爆型,控制線路額定電壓不高于36V(《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48條、GB5590-85《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2.6規(guī)定“先導電路電壓不高于36V”)。
二、技術文件要求
    1.由于獨立的防爆開關無法實現(xiàn)風電閉鎖功能、瓦斯電閉鎖功能,防爆開關使用說明書的敘述不能超出產品實際功能。
2.對于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開關,其企業(yè)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應明確本安參數(shù),使用說明書應增加“本產品與其它本質安全型設備配接時必須通過關聯(lián)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警示語句。
3.對具備遠方分勵接口或具有瓦斯斷電專用接點的防爆開關,其企業(yè)標準中應明確動作和閉鎖檢驗技術要求,并將其動作和閉鎖性能檢驗列入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
4.對具有顯示功能的防爆開關,應在企業(yè)標準中明確要求并列入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中。
三、檢驗要求
嚴格按照審核備案的技術文件實施檢驗,并在檢驗報告中準確描述。
四、其他要求
    1.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開關類設備的安全標志證書中應標注“本產品與其它本質安全型設備配接時必須通過關聯(lián)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礦用隔爆型或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開關設備取得安全標志后,需要變更時:
⑴ 如果產品的防爆型式或結構及參數(shù)未有變化,變更前后主要元部件的技術參數(shù)、功能相同,按變更程序申請,進行差異性技術審查和差異性檢驗,安全標志有效期不變。
⑵ 如果變更前后主要元部件的技術參數(shù)發(fā)生較大變化,功能拓展或防爆型式或結構參數(shù)發(fā)生較大變化,應作為系列或派生產品重新申辦,申請單位應寫出詳細的差異性說明,可僅進行差異性技術審查和差異性檢驗,安全標志有效期與原產品相同。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20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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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簽:防爆開關類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補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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