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授疾字第0930001025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1025號令修正發(fā)布名稱及全文11條;并自發(fā)布日施行(原名稱: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篩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癥。
二、結核病。
三、梅毒。
四、淋病。
五、其它經(jīng)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五款規(guī)定公告時,應同時公告其對象、范圍及檢查方式。
第3條 實施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guī)定各項傳染病檢查之對象及范圍,以精神病患或智能障礙者收容機構共同生活之人為限。
第4條 實施結核病檢查之對象及范圍如下:
一、安養(yǎng)機構、養(yǎng)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置(教養(yǎng))機構及其它人口密集群聚生活之類似場所之成員。
二、高發(fā)生率地區(qū)民眾及特定對象。
三、高盛行率地區(qū)四十歲以上民眾。
第5條 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范圍如下:
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
四、接受征兵檢查之役男。
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
六、其它經(jīng)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第6條 實施淋病檢查之對象及范圍如下:
一、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二、其它經(jīng)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第7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檢查,包括必要之臨床檢查及下列之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糞便、血液檢查。
二、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癥:糞便檢查。
三、結核?。盒夭浚毓鈾z查或其它相關檢查。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淋?。杭毦鷻z查。
六、其它傳染?。阂榔涮匦?,得實施必要之理學檢查或實驗室檢驗。
前項檢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公告之。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檢查,得委托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為之。
第9條 實施檢查之工作人員,應于檢查前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并將檢查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受檢查者。
經(jīng)檢驗為傳染病陽性者,主管機關應告知受檢查者,并得依本法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實施之檢查,對該檢查資料不得泄漏。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