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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臨時工告贏雇主

借用村委會的名義,三男子共同投資開辦了一家棉花收購加工廠。在工作期間,一名雇工不慎被機器攪斷右小腿,并為此向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成訟后,三男子以雙方沒有雇用關系,應由企業(yè)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絕賠付。兩審之后,法院認為,該加工廠雖為村辦集體企業(yè),但傷者未與企業(yè)訂立勞動合同,只與三名男子建立了臨時雇用關系,由此,判決三男子賠償傷者生活補助費、誤工費等18.7萬余元,賠償精神損害費3萬元。

  2001年11月,本市寧河縣的劉斌、劉強及劉偉(均為化名)借用該縣板橋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的名義,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開辦了一家便民棉花收購加工廠,該廠所有的資產均系三人共同投資設置的合伙財產,村委會一方沒有任何投入。2003年9月,板橋鎮(zhèn)農民馮某被雇用到該廠從事軋棉花工作,未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按計件方式給付報酬,馮某主要負責看管軋花機,此項工作需來回走動,其腳下鋪有一塊大鋼板,鋼板下設有攪龍機,后大鋼板被劉斌等三人改裝成兩塊小鋼板。同年11月6日13時許,馮某在工作中踩翻了小鋼板,右小腿落在轉動的攪龍機上,造成中段遠端外傷性離斷。馮某當天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右小腿被截肢,住院22天。經法醫(yī)鑒定,馮某損傷為六級傷殘。后馮某向三名雇主索要賠償遭到拒絕,為討回公道,馮某將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傷殘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20余萬元,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10萬余元。在全面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一審法院認為,三被告應對馮某的實際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由此作出上述判決。

  收到一審判決后,劉斌、劉強、劉偉均不服,以三人與馮某沒有雇用關系,企業(yè)應成為義務主體為由,上訴要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該便民棉花收購加工廠雖為村辦集體企業(yè),但該企業(yè)實際由劉斌三人投資興辦,并由三人直接經營管理。馮某與該企業(yè)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只與劉斌三人建立了臨時雇用關系。由此,馮某與企業(yè)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糾紛不應受勞動法調整。劉斌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產條件,造成馮某工作中受到傷害,三人存有過錯,應對馮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審所作判決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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