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與打工者誰是維權弱者
一宗很簡單的工傷事故索賠案歷經4年之久,傷者李忠說他向廠方索要的52萬元是合理的賠償,而廠方則說,這是敲詐勒索。
1999年3月11日,入廠才兩天的南海市大瀝鎮(zhèn)水頭恒昌五金廠(民企)廣西籍工人李忠,在上班時被熱鋁水灼傷眼睛
。李忠說是發(fā)生爆爐所致,而同班工人饒南平說李忠在工作時違反規(guī)定,沒有將斗殼烤干就放進坩鍋中,致使鋁粉水遇熱發(fā)生爆濺。據了解,李忠在工作中的確是未按廠規(guī)穿戴保護面罩及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事故發(fā)生后,廠方將李忠立即送到醫(yī)院治療。醫(yī)療終結后,廠方到南海市社保局開具醫(yī)療傷殘鑒定委托書,并多次約李忠到中山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作鑒定,但李忠每次都借故推辭。
與此同時,李忠卻在2000年4月19日以廣西荔浦縣勞動局、荔浦檢察院法醫(yī)為委托單位,單方到中山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當時檢查結果是“右眼視力0.05”,結論為“李忠因工傷事故所致的雙眼損傷,其傷殘程度目前鑒定達3級”。李忠憑此鑒定結果到南海市社保局,該局負責人給李忠出具了3級傷殘證明書。
對此,廠方不服,遂于2000年4月28日向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訴,經佛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由勞動、醫(yī)療、廠方、傷者四方于2000年6月9日到中山醫(yī)科大學眼科醫(yī)院重新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0年8月21日作出醫(yī)療終結書。這次鑒定對李忠做了先進的眼生物電檢查,有很強的客觀性,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此作出5級傷殘的結論。
對第二次鑒定,傷者李忠強烈不滿,9個月后于2001年5月29日又單方面來到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廣東省人民醫(yī)院檢查,診斷結果為:“右眼視力下降原因待查(右球后神經炎)?!睉{著這個未有結論的診斷,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1年6月7日出具了《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鑒定結論為:“李忠因工致殘殘疾等級為3級”,該鑒定書是應廣東省總工會的要求進行的,并且此鑒定書沒有蓋技術鑒定章,而是蓋了廣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章。
廠方認為第三次的鑒定存在兩大疑點:第一,該鑒定沒有采用科學的儀器進行檢測,是依據醫(yī)生主觀意識檢測作出的,即根據被檢測人自訴是否看得見物來判定其視力。筆者采訪了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負責人,他認為對李忠的這份鑒定是依視力而作出的結論。第二,廣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不能作為司法鑒定的主體進行司法鑒定,所以其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具合法性和科學性。此外,此鑒定表既沒有鑒定人簽字,也沒有加蓋技術鑒定專用章,明顯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
為了證明李忠扮盲,廠方3年來拍下李忠大量生活取證錄像資料,從錄像里可以看到這樣的鏡頭:吃飯時可以準確地用筷子夾到距離一米左右的菜;過馬路可以靈活地避讓車輛;像正常人一樣看呼機等等。
然而,無論是對權威機構的鑒定結果,還是廠方的錄像取證資料及筆錄資料,南海市、佛山市兩級法院均在審理此案中未予采信。
法院一方面不同意廠方申請重新鑒定,另一方面又要求廠方提供科學的結論。惟一一次廠方在場的由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被法院認為不能作為認定依據,卻采用了李忠單方面去鑒定的第一份和第三份鑒定結論,并由此作出廠方敗訴的判決。
筆者調查中發(fā)現,南海區(qū)(原南海市)、佛山市兩級法院之所以不讓李忠重新鑒定,是因為受到廣東省總工會及佛山市總工會等的干預。佛山市總工會多次對南海區(qū)、佛山市兩級法院的審理施加壓力,甚至發(fā)公函給兩級法院,一是不讓李忠重新鑒定,二是要求法院的判決完全滿足李忠的經濟要求。在南海法院的判決書中就有這樣的詞句:“因為該案是一個特殊性質的案件,李忠損傷的鑒定結論是在上級部門的直接指示下處理,由省總工會建議下進行的?!?BR>
2003年4月28日,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在調閱案卷并掌握大量事實證據后認為佛山市法院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上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抗訴。
廠方負責人鄺某為了討回公道遂向最高人民法院去信反映問題,200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信函[2003]第8790號文批轉給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根據佛山市檢察院的抗訴,認定再審法院采信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形式上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鑒定,結論為:“定案依據是錯誤的?!备鶕袷略V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依法再審。
2004年1月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審,2、再審期間中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佛中法審監(jiān)民再字第22號民事判決的執(zhí)行。”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工商聯合會有關負責人日前對筆者說:由于此案在當地、珠三角地區(qū)乃至廣東省境內已經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影響,一些民營企業(yè)業(yè)主的自身素質還有待提高,法律意識還很淡薄,像五金廠廠長鄺某這樣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企業(yè)合法權益的行為,南海工商聯合會將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給予支持。
1999年3月11日,入廠才兩天的南海市大瀝鎮(zhèn)水頭恒昌五金廠(民企)廣西籍工人李忠,在上班時被熱鋁水灼傷眼睛
。李忠說是發(fā)生爆爐所致,而同班工人饒南平說李忠在工作時違反規(guī)定,沒有將斗殼烤干就放進坩鍋中,致使鋁粉水遇熱發(fā)生爆濺。據了解,李忠在工作中的確是未按廠規(guī)穿戴保護面罩及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事故發(fā)生后,廠方將李忠立即送到醫(yī)院治療。醫(yī)療終結后,廠方到南海市社保局開具醫(yī)療傷殘鑒定委托書,并多次約李忠到中山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作鑒定,但李忠每次都借故推辭。
與此同時,李忠卻在2000年4月19日以廣西荔浦縣勞動局、荔浦檢察院法醫(yī)為委托單位,單方到中山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當時檢查結果是“右眼視力0.05”,結論為“李忠因工傷事故所致的雙眼損傷,其傷殘程度目前鑒定達3級”。李忠憑此鑒定結果到南海市社保局,該局負責人給李忠出具了3級傷殘證明書。
對此,廠方不服,遂于2000年4月28日向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訴,經佛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由勞動、醫(yī)療、廠方、傷者四方于2000年6月9日到中山醫(yī)科大學眼科醫(yī)院重新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0年8月21日作出醫(yī)療終結書。這次鑒定對李忠做了先進的眼生物電檢查,有很強的客觀性,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此作出5級傷殘的結論。
對第二次鑒定,傷者李忠強烈不滿,9個月后于2001年5月29日又單方面來到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廣東省人民醫(yī)院檢查,診斷結果為:“右眼視力下降原因待查(右球后神經炎)?!睉{著這個未有結論的診斷,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1年6月7日出具了《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鑒定結論為:“李忠因工致殘殘疾等級為3級”,該鑒定書是應廣東省總工會的要求進行的,并且此鑒定書沒有蓋技術鑒定章,而是蓋了廣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章。
廠方認為第三次的鑒定存在兩大疑點:第一,該鑒定沒有采用科學的儀器進行檢測,是依據醫(yī)生主觀意識檢測作出的,即根據被檢測人自訴是否看得見物來判定其視力。筆者采訪了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負責人,他認為對李忠的這份鑒定是依視力而作出的結論。第二,廣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不能作為司法鑒定的主體進行司法鑒定,所以其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具合法性和科學性。此外,此鑒定表既沒有鑒定人簽字,也沒有加蓋技術鑒定專用章,明顯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
為了證明李忠扮盲,廠方3年來拍下李忠大量生活取證錄像資料,從錄像里可以看到這樣的鏡頭:吃飯時可以準確地用筷子夾到距離一米左右的菜;過馬路可以靈活地避讓車輛;像正常人一樣看呼機等等。
然而,無論是對權威機構的鑒定結果,還是廠方的錄像取證資料及筆錄資料,南海市、佛山市兩級法院均在審理此案中未予采信。
法院一方面不同意廠方申請重新鑒定,另一方面又要求廠方提供科學的結論。惟一一次廠方在場的由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被法院認為不能作為認定依據,卻采用了李忠單方面去鑒定的第一份和第三份鑒定結論,并由此作出廠方敗訴的判決。
筆者調查中發(fā)現,南海區(qū)(原南海市)、佛山市兩級法院之所以不讓李忠重新鑒定,是因為受到廣東省總工會及佛山市總工會等的干預。佛山市總工會多次對南海區(qū)、佛山市兩級法院的審理施加壓力,甚至發(fā)公函給兩級法院,一是不讓李忠重新鑒定,二是要求法院的判決完全滿足李忠的經濟要求。在南海法院的判決書中就有這樣的詞句:“因為該案是一個特殊性質的案件,李忠損傷的鑒定結論是在上級部門的直接指示下處理,由省總工會建議下進行的?!?BR>
2003年4月28日,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在調閱案卷并掌握大量事實證據后認為佛山市法院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上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抗訴。
廠方負責人鄺某為了討回公道遂向最高人民法院去信反映問題,200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信函[2003]第8790號文批轉給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根據佛山市檢察院的抗訴,認定再審法院采信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形式上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鑒定,結論為:“定案依據是錯誤的?!备鶕袷略V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依法再審。
2004年1月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審,2、再審期間中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佛中法審監(jiān)民再字第22號民事判決的執(zhí)行。”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工商聯合會有關負責人日前對筆者說:由于此案在當地、珠三角地區(qū)乃至廣東省境內已經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影響,一些民營企業(yè)業(yè)主的自身素質還有待提高,法律意識還很淡薄,像五金廠廠長鄺某這樣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企業(yè)合法權益的行為,南海工商聯合會將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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