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從業(yè)經驗的人或許都知道,貨物采購特別是it產品采購中,不時會出現“采購結果出來后中標產品卻停產了”的情形。那么,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招標代理機構到底該怎么辦呢?
有人說,這很簡單,讓中標供應商以同樣的價格提供同樣性能的可替代產品即可。但也有人對此提出了批評意見,說這種做法過于草率,是對政府采購行為的不負責。因為如果都這樣處理,有些供應商就會故意低價投標,中標后又聲稱產品停產,沒法供貨,請求招標采購單位換貨,遇到采購人急用時,只能草草地接受中標供應商的換貨請求。在換貨過程中,一些供應商便暴露出了奸商面孔,提供的產品往往要比中標產品廉價得多。與此同時,中標供應商還會“狂吹”替代產品屬于升級換代產品,性能遠比中標產品好。采購人不懂,一些代理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也不懂,于是乎,奸商得以順利闖關并獲得高額利潤。
反對讓中標供應商提供替代產品的人認為,如果中標供應商的確因不得不停產而無法供貨的,直接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由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替上即可。不過,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也欠妥。因為,如果允許第二名替上,同樣會出現:一些供應商中標后發(fā)現“與第二名勾結利潤更可觀”,然后提出“因停產不能供貨”,然后順理成章地實現第二名以更高的報價替代自己。
因此,筆者認為,處理“中標結果出來后,中標供應商提出中標產品停產”并非易事。筆者建議,在招標以前,招標采購單位就應該考慮到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解決的具體方案。如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中標貨物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中標供應商須出具停產證明,并在不降低原中標貨物質量或配置(規(guī)格)的前提下,經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人同意后,可以提供原中標貨物的替代貨物。替代貨物需經代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確定其性能、質量等不低于原中標貨物。而且原中標價格不變?!?/p>
為了避免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草率行事或相互勾結,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如果確需用新產品替代的,中標供應商須和招標采購單位簽訂設備變更協議,并備案以備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如果供應商提供虛假的停產證明,放棄中標的,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并追究其責任。由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p>
如果“招標文件沒有事先明確處理方式,且合同還沒簽訂供應商便提出‘因停產不能供貨’”的情況,可以要求中標供應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等原因使得合同不能成立需要承擔的責任。對于政府采購活動來說,這種情況下沒收投標保證金是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作者:可可)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