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工使字第0940198757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臺南縣政府府工使字第0940198757號函訂定發(fā)布全文4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臺南縣公共建筑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善咨詢及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通過
一、計劃依據:內政部86年8月7日臺(86)內營字第8673436號函頒之「身心障礙保護法第56條第3項已領得使用執(zhí)照之公共建筑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劃作業(yè)程序及認定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guī)定訂定。
二、執(zhí)行對象:建筑技術規(guī)則建筑設計施工篇第170條所定公共建筑物,依據本縣公共建筑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工作執(zhí)行計劃分類及清查順序如下:
(一)政府機關(含衛(wèi)生所)。
(二)醫(yī)院。
(三)鐵路車站、客運車站。
(四)公共廁所(與機關合并者并入機關清查)。
(五)體育館(學校內之體育館并入學校項目)。
(六)郵局、電信局(民營電信業(yè)者之直營門市除外)、銀行、合作社、市場、百貨公司。
(七)社會福利機構(提供庇護及安置服務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機構)。
(八)圖書館。
(九)集會場。
(十)殯儀館。
(十一)展覽館(場)。
(十二)電影院、演藝場所。
(十三)學校。
(十四)集合住宅(每幢100戶以上或12層以上)。
三、執(zhí)行順序:
(一)檢視工作:依據本縣公共建筑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清查工作執(zhí)行計劃全面檢視。
(二)分類分區(qū)改善順序:
1.由本縣公共建筑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小組,依執(zhí)行對象順序執(zhí)行檢視,并將勘視結果送交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進行督導及在「臺南縣公共建筑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咨詢及審查小組」咨詢會議中提出報告。
2.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承辦人,分階段執(zhí)行督導。
(三)分期改善順序:
1.公共建筑物于85年11月27日后取得使用執(zhí)照者,經勘檢未符合規(guī)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改善項目簡易者』(如:A、聽視覺警示設備。B、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標志。C、停車位未設于便捷處所、寬度不足330公分、及未設置停車位標志等),限于二個月內完成改善,并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核備查?!焊纳祈椖糠呛喴渍摺幌抻谝粋€月內提報改善計劃書送本府審核后,限于三個月內完成改善,并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核備查。
2.公共建筑物于85年11月27日前取得使用執(zhí)照者,經勘檢未符合規(guī)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焊纳祈椖亢喴渍摺?如:A、聽視覺警示設備。B、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標志。C、停車位未設于便捷處所、寬度不足330公分、及未設置停車位標志等),限于9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后,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核備查?!焊纳祈椖糠呛喴渍摺幌抻谝粋€月內提報改善計劃書(含替代改善計劃書)送本府審核后,并限于9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后,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核備查。
四、執(zhí)行方式:
(一)檢視:本縣公共建筑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小組由各局管考承辦人組成,就分配之下屬單位之數(shù)據實地勘視后作成基本資料。
(二)通知改善:檢視未符規(guī)定者,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應函請建筑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第56條第3項規(guī)定改善,數(shù)據交勘檢小組,作持續(xù)追蹤。
(三)提報改善計劃書:
1.改善項目屬簡易者,免提改善計劃書。
2.改善項目非屬簡易者,由建筑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委托專業(yè)人員提出無障礙設施改善報告書,送本府提報『臺南縣公共建筑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咨詢及審查小組』審核備查,審查小組得視需要至現(xiàn)場勘查。
3.改善計劃書經審查不合格者,須重新提報,至合格為止。
(四)改善設施施作:由建筑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進行改善工程。
(五)提報改善報告書:
1.由各建筑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委托專業(yè)人員提出無障礙設施改善報告書,送本府提報『臺南縣公共建筑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咨詢及審查小組』審核備查,審查小組得視需要至現(xiàn)場勘查。
2.改善報告書經審查不合格者,須重新提報,至合格為止。
3.列管抽查:由本縣公共建筑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小組將全部案件列管,定期抽查,以季報表向內政部營建署季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