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內建研字第09400021882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內政部臺內建研字第09400021882號令訂定發(fā)布全文10條;并自發(fā)布日施行
第1條 本標準依規(guī)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P>
一、內政部建筑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試驗、技術服務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fā)、加發(fā)之工本費。
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第3條 本所接受委托辦理或提供試驗、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guī)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委托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第4條 大量委托試驗技術服務規(guī)費,依下列規(guī)定計收:
一、同一試驗技術服務項目單次委托五件以上者:
(一)五件至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
(二)十件至四十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三)五十件以上,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計收。
二、與本所約定每月試驗技術服務量達前款規(guī)定件數者,其費用依前款規(guī)定計收。但未達約定件數者,應補足與原費額之差額。
第5條 與本所訂有技術合作契約而使用實驗設施者,依個案實際使用情形酌收下列費用:
一、工作人員工時,按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至七百元計費。
二、工作人員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guī)定計收。
三、設備使用成本。
四、材料費、耗材費等物料費用。
五、其它必要費用。
六、管理費:前五款費用總合之百分之十五。
第6條 委托本所提供技術指導或訓練等技術服務之費用,每人每時段計收新臺幣一千元,每時段為三小時;超過三小時者,以二時段計收,每天最高計收二千元。
第7條 本所接受委托辦理各項試驗服務,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外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制作工本費新臺幣一萬元。
前二項中文、外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fā)或加發(fā),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8條 本所會議室使用規(guī)定及收費如下:
一、會議室以供研討、講習會性質之使用為主,每日分為上午時段(八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十三時至十七時)。
二、每時段使用基本設備費(麥克風與擴音設備、多媒體播放系統及空調)新臺幣五千元,使用視訊會議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使用同步翻譯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例假日使用,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人逾時使用應支付每小時場地費新臺幣二千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
第9條 國立成功大學與本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其申請使用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收費優(yōu)惠規(guī)定如下:
一、接受民間營利團體或法人委托研究所需之試驗,依本標準規(guī)定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二、接受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法人、機構或團體委托研究所需試驗,依本標準規(guī)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
三、與本所雙方以機關名義議定合作承接政府機關(構)之研究計劃,依計劃內容及經費分攤雙方所需費用。
四、會議室之使用費,以前條規(guī)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fā)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