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單位:臺灣當局
發(fā)布日期:1951-1-5
執(zhí)行日期:1951-1-5
一 (原因)
案經財政部前準中央銀行代電,略以本總分行在各該地區(qū)撤退時,有因時局突變,大部人員帳冊,未及撤出,致各項債權債務,一時無從清理,近以一部分債權人持據來行要求清償,甚有委托律師依法訴追,應付殊感困難,蓋(一)本行年來因大陸軍事失利,一再播遷、七十余分行處,相繼淪陷,未及清理之債權債務必不在少,一二案件之清理,雖不甚困難,但此例一開,其他散失陷區(qū)之人員帳冊,雖免被匪方劫持,偽造證據,流臺效尤。(二)本行在大陸之損失不貲,政府墊款及各地軍政機關提借款項,亦難收回,致負債方面,一時更難清償,(三)目前本行資力,悉已支持戡亂軍事費用,猶虞不足,何甚再事分散。綜上理由,為保持現有資力,并免各持據人來行追索及杜流弊起見,擬附辦法,請轉陳核定公布施行等由。
二 (依據)
當查銀行業(yè)務戰(zhàn)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補充條例,業(yè)經呈奉行政院三十九年五月九日臺三十九(財)字第一九0五號指令略開,已轉咨立法院暫緩審議,至中央銀行所有各項外匯存款,未經收回之結匯證及外匯移轉證,一律暫緩支付,俟大陸光復后,酌加利息償付各案,亦經呈奉行政院三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臺三十九財字第二八八0號及一八八一號兩指令準予照辦各在案。又查中央銀行所稱:在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暫進不能清償之困難,系屬實情,且各國家行局在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之清償,均有同樣之困難,除中央銀行外匯債務,應照核定案辦理外,各國家行局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自可依照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本法施行后,政府于必要時,得對貨幣流通與匯兌之區(qū)域及人民債權之行使,債務之履行,加以限制”之規(guī)定,由行政院令飭一律暫緩償付,俟光復大陸后另訂處理辦法,經呈奉行政院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臺三十九(財)字第七0一一號指令略開:“呈悉準予照辦,除報告本院第一六四次會議外,仰即轉行知照”等因。
三 (知照)
除分電外,合行電仰知照。










